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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(厅、局): 为规范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自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起,凡需报商务部审核的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(包括外国非企业组织、烟草行业企业、非建交国家企 业)统一使用新的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单”(格式附后, 各地可到商务部政府网站或中国国际 电子商务网www.bbsymy.com下载),原格式审批单不再使用。 二、新核准单中的“申请事项”将作为商务部受理代表机构申请的主 要依据,请各地按要求详细打印填写。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任 何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(外贸司)反映。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附: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单”格式(点击右键下载WORD文档) |